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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DB11/T119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制定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2017〕89号)、《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院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管理体系与责任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安全、仪器设备安全、保密安全等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责任制度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党政一把手,副组长为学院副职领导,组员为各系部(中心)主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第四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的责任

  1.学院综合办公室设立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一人,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2.学院需不断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协助学校开展对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培训,协助学校、各系部(中心)对实验室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3.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和每月都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4.学院与各系部(中心)主任、实验室负责人、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五条 各系部(中心)的责任

  1. 各系、部、中心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如果变更,须及时上报给学院),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各实验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研究生导师为其研究生试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教辅为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同时各系部(中心)设立一名安全专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做好登记。各级责任人如果变更,则由继任者履行相应职责。

  2.各系部(中心)老师须严格遵守《中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将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实验室无安全隐患。

  3.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2017〕89号)执行,确保本实验室安全。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六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须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进入实验室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九条 实验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仪器设备技术性能。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实验室配置的消防器材要存放在醒目易取的地方(一般在大门两侧),学校统一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更换。任何人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电线路不得私自随意拉接,专线专用,杜绝超负荷用电。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经常检查电路、插头、插座,发现破损立即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使用烘箱、电炉、马弗炉等高热电器要有专人看守。不用仪器设备须拉闸断电或拔下插头。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玻璃酒精灯,禁止使用明火电炉,禁止使用热得快,禁止使用电取暖装置。

  第十六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执行。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房间门口应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并安排值日生,做好每日清洁。实验室内不允许饮食并存放与实验无关杂物。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在学校发放的专用容器中,并设置专门存放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空间,待学校集中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执行。

  

  第六章 生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系部、中心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等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应使用专用冰箱,不得存放食物等其他物品,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二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可排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登记库存量、申请领用人、用量、日期、库存剩余量信息,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须阅读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教师在场做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九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易制毒、易制爆管制类化学品安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办理,学院个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购买、转让或赠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易制爆管制类危化品后,须由学院统一保管,随用随取,禁止存放在各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坚持“五双制度” ——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报废易制毒化学品时,要经过处理,使其毒性消灭。对变质毒品或存放时间太久而失去使用价值的毒品或具有毒性的残渣、废液,要通过学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四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由专业公司运输。

  第三十五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须设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测定精度、防漏、防尘、防爆状况与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在上机操作前须经老师或已熟练的同学培训,未经培训者不许上机。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立即切断电源,再按照设备使用或维修说明进行事故原因排查,自己无法检修的要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征得同意后,积极组织维修。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对仪器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如果设备突然出现火情,尽量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无法处理的火情要立即撤出实验室并通知安全专员和相应负责教师,同时告知临近实验室人员进行撤离。必要时拨打火警电话。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执行。

  

  第十章 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气瓶、高压灭菌锅、中试制药设备等。实验人员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四十四条 气体钢瓶须定期检查,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在用气体有检验合格标识,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所有气体钢瓶配有标识卡,标识“使用中”、“未使用”、“已用完”。

  第四十六条 高压灭菌锅根据使用年限,联系厂家进行定期维护。

  第四十七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执行。

  

  第十一章 保密安全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 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执行。

  

  第十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实验室实行每日一查制度,并在《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做好登记,各系实验安全专员,使用线上 Labvision 巡检系统进行每周一查,学院每月和在重大节假日前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实验室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完成整改。

  第五十二条 实验人员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其它未列明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京中校发〔 2017〕 89 号)执行。

  

  第十三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处理完毕后提交事故报告。

  第五十五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执行。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