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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药学院学术的发展,特设立中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发展过程中承担决策和咨询、参谋职能,为中药学学科发展和学院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循私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治学严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基本原则:

(一)由5~15 人组成,含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人,秘书1 人;

(二)委员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

(三)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含);

(四)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4;

(五)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管理机构:

(一) 设主任委员1人,为学术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任命、全体会议的召集与主持、公文签发等事项;

(二) 设副主任委员1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管理;

(三) 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公文流转、经费管理等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1人,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

第六条 委员产生及任命:

(一) 委员应根据学院学科分布特色遴选产生,经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1/3以上在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

(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党政联席会任命;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一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固定会议,或即使有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固定会议以及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针对学术研究领域的问题为学院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对各类科研、教学成果奖和单位推荐的个人学术荣誉进行院内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针对学位授予做出决议,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针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负责论证学校、学院支持的科研项目,审査、鉴定学院教师的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对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学位点的申报、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其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年在4月第一周与12月第一周定期召开,如遇有特别需要,经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在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周,应当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问题时,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或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如遇票数相等,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 主任委员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在讨论相关事项时涉及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时, 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提请学术委员会(以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组织起草、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