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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一)教育部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总价格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学校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总价格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二级管理: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与仪器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直接管理;

  2、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设备处委托各仪器所在的校内二级单位(院、系、所等)代管。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开放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无论哪种管理方式,仪器设备均属全校共有,校内有关单位按需使用,代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教育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还应向教育系统各兄弟院校开放。

  

  第二章  购置与租赁

  

  第五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时,申购单位必须先向学校设备处提交《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及论证表》,经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设备处将根据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或谈判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时,设备处首先要了解本校、本地区大型仪器设备的装备情况;了解专项、科研项目立项申报时对所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情况,避免重复购置。

  第七条  按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对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具体情况,由设备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2、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进行前期调研工作,根据具体情况,提交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主要内容是:

  1、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目前在本校、本地区的装备情况;

  2、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对学校、学科发展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分析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3、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性价比的合理性,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

  4、附件、零配件、消耗材料的补充渠道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5、专管共用的可能性;

  6、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九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落实以下问题:

  1、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配备问题。以解决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技术问题,维持设备正常运转,对上机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保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必要时请人事部门给予支持;

  2、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辅助设施的配备问题。安装场地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例如:单位面积承重能力、防震能力、防尘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及水、电、气的配备情况等。必要时请后勤部门给予支持。

  第十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项目负责人、院(系)领导必须对《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若因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购置不合理、长期闲置以及其他导致学校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为了减少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打破在仪器设备使用上的局限性,应引入开放、竞争、服务新机制,鼓励开展校内、外大型仪器设备租赁使用及有偿测试业务,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章  验  收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学校设备处及销售商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及措施如下:

  1、初验时要按运单认真核对各项数据、外包装,核对票据资料是否齐全;

  2、开箱后要按合同和装箱单逐项核对仪器设备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附件、产地、厂牌、单价、金额及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3、安装调试及技术指标的测定,主要观察是否达到合同指标,并逐项核对、记入验收报告,此项验收主要由使用单位完成;

  4、验收合格后填写《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有关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三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应记入验收报告。使用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设备处出具书面报告,以便向供货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四条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90天)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设备处应及时向商检部门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方进行退换或索赔。

  第十五条  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有外商在场,方可开箱验收,以便分清责任,包装材料要保持完好,以便商检部门验证。同时要在索赔期结束前15天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要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以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正常运转,不断开发新的功能,使仪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仪器设备是托管单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人员应尽的职责。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托管。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设备处报告。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学校设备处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专管共用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的人员同意,他人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工作要贯穿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及时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避免资料的遗漏和丢失。大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材料;

  2、上级或主管领导的批复和准购批示;

  3、订购合同和有关纪要、记录及发票复印件;

  4、开箱记录及装箱单;

  5、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及保修单;

  6、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7、随机仪器设备全套文件的资料、图片、目录等;

  8、保险、商检、许可证、免税单;

  9、索赔资料、往来信函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10、限制设备进口许可证;

  11、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按学校设备处的要求及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使用记录是评价一台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学校设备处每学年至少检查和考核一次使用机时数和使用状况,并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按照教育部要求统计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10月17日印发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京中字[2003]2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与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